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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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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解“法结”更解“心结”
2024-01-10 10:21:58 来源: 点击: 0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系列行政案件时,积极组织原告、被告双方开展庭前协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成功化解17起涉及购房业主、某农行、某工行和市不动产局的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近年来,湖北省襄阳市两级法院(以下简称“襄阳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将法院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为襄阳安全稳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22年以来,襄阳法院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519件,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需求。
       行政纠纷“解”于庭前
       2009年,原告李某琴等17户业主购买了某写字楼中的一室房屋,部分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5月,该写字楼项目有部分土地使用权经襄阳中院生效判决确认由第三人何某云享有。2012年,第三人何某云以其名下写字楼的土地使用权为他人向农行某支行、工行某支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李某琴等17户购房业主认为其所购房屋所属地块被纳入两次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中,导致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不动产局作出的抵押登记。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不动产登记部门作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涉及原告李某琴等17户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市不动产登记局、工行某支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襄阳中院认为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但由于本系列案涉案人数众多,业主办证需求、银行抵押权保护、行政行为规范性等矛盾交织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信访风险。
       在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释法明理后,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和解申请。本着能动司法理念,承办法官提出庭外和解初步方案:由银行出具同意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局解除抵押登记并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17户业主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工行某支行和不动产登记局撤回二审上诉,襄阳中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上诉裁定。该方案既能满足业主的办证需求,也可消除行政机关败诉风险,同时对抵押权人将来实现抵押权有积极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2023年7月,襄阳中院作出裁定,准予撤回起诉、上诉。鉴于本案情形在该小区普遍存在,襄阳中院建议不动产登记部门与银行参照该案解决其他业主的办证问题。对此,不动产登记部门和银行均给予积极回应。
       “出庭出声”提升化解质效
       “今天的庭审是一场生动的普法宣传课。”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晖在一场庭审的最后阶段表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某建材公司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刘晖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处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刘晖全程参与庭审,当庭正面回答了某建材公司的诉求,并详细解释了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2年,为将“告官见官”“出庭出声”落到实处,襄阳法院均建立出庭应诉台账,每月10日前,各法院以公函形式向当地司法局提供清单,再由司法局予以通报。此举有效提高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力推动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此外,襄阳法院在审理涉“放管服”改革、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招商引资等领域的行政案件时,持续强化司法审查纠错力度,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监督政府依法办事。
       2023年上半年,襄阳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40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63件,出庭应诉率达90.3%。
       慎用强制措施呵护企业发展
       一直以来,襄阳法院精准把握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裁判引领作用,严格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制度,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襄阳某气体充装有限公司和襄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寄来感谢信。原来,2022年5月,某气体充装有限公司、某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给予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后两公司均未按期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向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两家公司缴纳因逾期履行被加处的罚款。
       为避免企业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遭受信誉危机,高新法院受理非诉执行申请后,立即启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机制。经过询问企业负责人,承办法官得知,该企业因新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所以才没有及时履行罚款。但是,两家企业均表明了会克服困难依法履行的态度。
       于是,承办法官及时与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随后,市场监管局再次给予企业自行履行的宽限期。不久,两家企业均在宽限期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驳回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据悉,襄阳法院在审理涉企行政案件时,全面落实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经评估,对于企业造成一般影响、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承办法官将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将评估情况通报行政机关,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审判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襄阳法院始终坚持认真落实行政审判服务营商环境工作考评办法。2022年以来,襄阳法院共开展行政审判“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63次,开展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个案评估467件,引导涉企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22件。
     (来源:襄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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