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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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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开放日 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2023-09-26 13:15:46 来源: 点击: 0
       楚天法治讯(记者 李菁 路祉昕)9月26日,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湖北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以“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湖北省检察院与湖北省水利厅共同举办以“‘河湖长 检察长’机制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检察机关、全省各级水利部门通过建立“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工作上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向记者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河湖长 检察长”机制实施以来的做法和成效,湖北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处长陈学福发布了典型案例。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和湖北省水利厅河湖长制工作处、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还就助推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湖北省检察院新闻处处长段军霞主持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湖北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河湖安全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原则,依法能动履职,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1月8日,湖北省检察院联合湖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建立“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湖北省检察院与湖北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河湖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6412件,批捕1003人,提起公诉3748人;办理涉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023件,开展诉前磋商、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97件,提起诉讼93件;通过办案,督促治理水域2024.3亩,补植复绿2138.4亩,清理河道181.4公里。13件案件入选最高检、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截止目前,全省共建立“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124个,基本实现了地域全覆盖和河湖全覆盖。
       此次发布会上,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水利厅两家单位联合发布了9件“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典型案例。在办案领域方面,9件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河道行洪安全保障、岸线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多个方面;在案件所涉流域方面,涵盖了长江、汉江和清江三大流域;在办案单位地域上,武汉、宜昌、鄂州、孝感、黄冈、咸宁、恩施、随州、汉江各1件。这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与水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共同推进河湖保护的实践成效。

       发布会结束后,湖北省检察院组织与会人员观看了反映湖北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成效的法治宣传片。

 
     “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喻家湖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喻家湖作为东湖子湖,属于东湖国家湿地公园水域。长期以来,喻家湖岸边存在违法建筑、搭建钓鱼台、拦网捕鱼、散养家禽等一系列问题,严重破坏了湖泊岸线、影响湿地生态环境。针对上述湖泊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充分发挥“河湖长 检察长”机制督促协同作用,开展联合督办,综合运用诉前磋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拆除违建房屋,清理散养家禽、湖上捕鱼网、岸边钓鱼台及废弃船,推动河湖湿地保护问题有效解决。本案中,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办公室运用“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同频共振,推动各方落实职责,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助力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成效。
 
     【案例二】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江生物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沙河位于宜昌中心城区西北部,是长江一级支流黄柏河的左岸支流。近年来,在沙河流域全域植被及岸坡附近发现有大量粉色福寿螺幼卵。该物种适应性强、繁殖迅速,存在挤压本地生态系统内水生生物生存空间,改变生物种群结构,破坏流域水体生态平衡,危害庄稼生长,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等危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陵区院)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上收到涉案线索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调查,并同步向西陵区河湖长制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西陵区院、西陵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召集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现场磋商,并邀请防控专家、志愿者列席,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迅速制定方案,开展专项治理。专项累计捡拾福寿螺成螺6797.5千克,幼卵1610.7千克,投放青鱼500斤,有效降低福寿螺密度,长江生物安全隐患初步得到消除。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获得线索后及时通报河湖长制办公室,与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邀请行政机关、防控专家、志愿者共同参与现场磋商,凝聚生态保护合力,推动形成专项治理方案,有效消除长江生物安全隐患。
 
     【案例三】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港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长港河是鄂州市境内长江流域重要的一级支流,全线绵延约47公里,是梁子湖流入长江的唯一通道,素有“百里长港”之称。梁子湖区梧桐湖园区长港段存在多处堆放大量建筑和生活垃圾、长港河面存在渔船抽吸、拖网捕捞螺蛳和非法架设拦河大罾、沿岸多处被开垦种植农作物等情形,致使长港河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影响人居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开展联合巡查中,发现问题线索。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通过开展磋商、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清除岸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100余吨,取缔非法捕捞螺蛳的渔船,清理沿线乱垦种植的农作物110余亩,长港河生态得到明显改善,周边环境得到优化。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共同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协同治理,促进河流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
 
     【案例四】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府河河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楚王号”餐饮趸船于2011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总吨位518吨,船体由钢缆系锚于清明河桥南下600米处的府河河道中,主要用于经营餐饮业。2016年因环保问题被责令停止营业,后该船一直闲置于府河河道中,阻碍了河道行洪并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梦县院)依托“河湖长 检察长”机制开展府河“四乱”问题专项巡查时发现本案线索并开展调查。云梦县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与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实地跟进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履职。经诉前程序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仍存在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彻底拆除涉案趸船,消除行洪安全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办公室通过联合巡查发现案件线索,联合跟进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履职。检察机关对于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敢于以“诉”的方式和形态解决和确认,彰显了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的担当和作为。
 
     【案例五蕲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江岸线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2018年起,蕲春县八里湖农场红灯码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占用365.69亩岸线土地堆放物料,侵占长江岸线、影响行洪安全、占用战备码头,造成扬尘污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蕲春县县级长江河长在蕲春开展“长江大保护”专项调研时,发现本案线索,现场交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蕲春县院)办理。针对各行政机关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蕲春县院通过诉前磋商、联席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占用地块清理平整,并进行补植复绿。同时,通过防尘网覆盖、喷淋系统等措施,有效抑制码头作业扬尘。本案从线索发现、联席会议、公开听证到支持行政机关厘清职责、制定方案,推动涉案问题整改落地,开展“回头看”,全流程、最大化发挥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效能,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案例六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与杨某等11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左港水库位于长江二级支流铁柱港河的上游,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饮用、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2018年,通城县杨某等11人以清淤为名,在没有办理清淤手续及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左港水库采砂营利,非法采砂造成砂石、垃圾回流到水库中,污染水库环境。2019年4月11日,杨某等11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2020年11月,咸宁水利和湖泊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邀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就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事实认定、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方面提供支持,指导其完善证据,规范办案程序。最终,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与赔偿义务人代表达成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共计272万余元。本案中,咸宁市河湖长制办公室邀请咸宁市院对杨某等非法采矿案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实地核查。检察机关对开展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提供法律支持,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为践行双赢多赢共赢新时代行政监督和检察监督理念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七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清江河岸线及水域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清江系长江在湖北境内的第二大支流,其水文条件形成了恩施独有的云锦石资源,因其纹理特殊极具观赏和收藏价值。近年来,云锦石市场价值逐步走高,出现了在清江河岸开凿孔洞挖掘云锦石的行为,导致河岸受损,存在垮塌风险,严重威胁行洪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邀请河湖长制办公室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调查,从而精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打击私挖采石行为,恢复河岸原状,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切实保护河岸沿线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河湖长制办公室专业力量,通过邀请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从专业角度对公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强化与涉水行政执法的协作,有效推动河岸私挖滥采问题解决。
 
      【案例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先觉庙水库流域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先觉庙水库是随州城区居民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近年来,库区水安全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船舶长期滞留,船体锈蚀及废油液对取水口水质安全造成隐患;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倾倒渣土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库区各类污染源管控不力,严重威胁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曾都区院)在对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进行摸排时发现涉案线索。曾都区院组织专班开展专题调研,系统摸排研判案件线索,联合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召开三次联席会议,共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共拖离、拆解采砂船舶6艘,清理船舶残油废油7吨,关闭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企业1家,督促整改养殖企业12家,关停邻近库区非法洗砂点4处,清理库区下游河道内拦水坝9处,查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倾倒渣土等违法行为共21起,推动消除水质安全隐患。本案针对省环保督察反馈的公益损害问题,通过不断强化涉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联动,共同督促相关部门积极作为,解决河湖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实现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资源系统修复、长效治理。
 
     【案例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某油库侵占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石油公司下属某油库系在仙桃、潜江、天门、洪湖、监利等市域在营油库,位于汉江沿线的河堤及外滩。该油库始建于1956年,建设之时,因无明确法律规定,没有开展防洪影响评价,没有经过河道管理部门或水利主管机关审批。按现行相关法规,其所处位置属未经批准禁止建设区域,存在影响汉江防洪、供水和生态的重大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后,依托“河湖长 检察长”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省市两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动,同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促成涉案油库整体拆除、土地复绿。本案中,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合力攻克历史遗留难题,在最大限度保护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促成涉案油库得以拆除、搬迁,消除汉江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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