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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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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 轻伤害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
2023-11-21 19:59:18 来源: 点击: 0
        随着犯罪结构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1]。轻罪治理成为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的时代命题。[2]轻伤害刑事案件是典型的轻刑案件,也是基层发案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同时也涉及较多的社会矛盾问题,对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基层司法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某地检察院办理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30件32人,全部为轻伤害案件,批准逮捕10件11人,不批准逮捕20件21人,不捕率65.6%。同期,该院办理故意伤害审查起诉案件53件58人,起诉23件24人,不起诉30件34人,不诉率58.6%;诉前羁押12人,诉前羁押率50%。批准逮捕的21人和诉前羁押的12人全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提起公诉的24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截至成稿之日,已判决的23人全部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中仅2人(1人在庭审时取得谅解、1人同时还涉嫌袭警罪)被判处实刑,另有1人未取得谅解、未判决。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基本都是轻伤害案件,重伤害案件已经绝少,检察机关处理好轻伤害刑事案件对于犯罪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看出,是否达成和解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逮捕、起诉、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矛盾化解。

        二、以矛盾化解为主抓手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
       化解矛盾是轻伤害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以矛盾化解为主抓手,通过依法办案促进矛盾化解,以化解矛盾促成案件妥善处理。

        (一)抓准矛盾起因和案件定性,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1.依据案件起因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伤害案件必然由矛盾纠纷引发,而矛盾纠纷则关系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抓准案件起因的矛盾特征,是准确界定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性质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存在既有的、确定的矛盾纠纷,由此引发的伤害案件就是故意伤害案件。而如果双方并不存在既有的、确定的矛盾纠纷,行为人以随机的、不确定的、不合常理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实施伤害行为,因为符合“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主观特征,则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例如,吴某在广场卖气球,与同是卖气球的李某发生纠纷,吴某将李某打伤,该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又例如,徐某酒后到宾馆住宿,要求宾馆提供“特殊服务”被拒绝,大怒之下打砸宾馆并将服务员殴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根据案件定性正确适用宽严相济
       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应有案件范围的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案件为重点,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来区别处遇。因此,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时,应根据案件性质来区别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比如,造成轻伤害后果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和法定刑上均有显著区别。对于造成轻伤后果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应审慎适用不捕、不诉,而对于造成轻伤后果的故意伤害罪则应审慎适用逮捕和起诉。例如,酒后要求宾馆提供“特殊服务”的徐某,其犯罪动机目的卑劣,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表明其有较强的社会危险性,对其不应当适用不捕和不诉。例如,工地司机某丙因怀疑工地管理员某丁漏记其运料的车数而对之心怀不满,酒后发生口角继而将某丁打伤致轻伤一级。某丙的行为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虽属酒后作案但并非无事生非,在取得受害人谅解后,对其可以适用不捕不诉。
       在轻伤害刑事案件中,还应当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互殴型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对于受害人先行动手,行为人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逼不得已还手造成轻伤后果的,依法应当认定正当防卫。对于行为人防卫挑衅或者虽然后行动手但在打架过程中积极主动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后果的,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依据主次矛盾正确适用宽严相济
         在轻伤害刑事案件中,主要矛盾是指被害人与主要行为人(主犯)之间的矛盾,次要矛盾则是指被害人与其他人员(从犯)之间的矛盾。对于有多人参与实施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应依据主从有别、轻重有别的原则区别处遇。例如,包工头宋某到工地向邹某索要拖欠的工程款,邹某与赵某将宋某殴打致轻伤。就该案来说,邹某与宋某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赵某受邹某指使参与殴打宋某则是次要矛盾。在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对邹某提起公诉(邹某另有其他罪名),对赵某则作相对不起诉。

        (二)化解矛盾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
        1.化解矛盾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在轻罪案件中切实减少羁押、减少起诉、减少实刑。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地对所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在轻伤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根据其社会危险性依法审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依法必须提起公诉。没有赔偿、没有谅解意味着矛盾没有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修复,如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则会激怒受害人,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会使被害人产生司法不公的看法,使司法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因此,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条件。

        2.依法办案和矛盾化解相辅相成
       在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中,化解矛盾是推动案件妥善处理必要前提,没有化解矛盾,则案件基本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依法办案能够给予双方当事人自主地、不受干扰地化解矛盾的空间,当事人不会因为认为司法机关偏袒对方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依法办案是化解矛盾必要基础和强力支持。

        3.强化释法说理助推矛盾化解
       就一般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而言,矛盾化解基本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如何协调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就需要我们强化释法说理。释法说理,要求我们切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一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充当传话筒,传达双方的意见,耐心沟通、解释,切忌心浮气躁。二是在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则要当翻译器,将法律法规、法言法语翻译成老百姓能够听懂的话,同时例举本地区其他同类案件佐证。例如,对于索要天价赔偿的受害人,可以从法律规定数额和被告人履行能力、裁判执行难度方面来向当事人进行解释,推动双方达成一致。三是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利用公开听证中多方意见对双方进行协调,实现化解矛盾、促成和解。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最终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实际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和解。

        (三)矛盾无法化解的情形之处
        遇轻伤害刑事案件中双方矛盾无法化解的情况在基层法律实务中也颇为常见。通常是以下三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邻里或亲戚关系,但有多年积怨难以化解,再经过打架引发刑事案件。多年积怨引发刑事案件,通常意味着行为人有着较强的社会危险性,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或者非羁押刑,会导致矛盾更加难以化解,有重新犯罪甚至引发重伤害、杀人等重大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审慎适用不捕、不诉和非羁押刑。
       另一种情形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并无积怨,因突发矛盾引发轻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索要高额赔偿的。对于此种情形,在耐心释法说理、引用同类案件佐证之后仍无法促成和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合理金额的,依法可以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者提出非羁押刑的量刑建议。对于此种情形,我们认为还可以探索建立赔偿金提存制度,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合理金额但被害人索要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将赔偿金提存至司法机关指定账户,在判决后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金汇至被害人账户。
       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有意愿但无经济能力赔偿导致无法和解的。这种情形下,一是在积极调解的前提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妥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当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羁押刑;二是根据被害人的经济情况,切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三、结语
        在轻伤害刑事案件中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矛盾化解是一项主观性极强的工作,需要我们司法人员付出万分的耐心和努力;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我们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实际情况来依法开展。总之,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我们要积极促进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
       [①] 参见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②] 参见《汇聚各界智慧力量共议轻罪治理良方善策》,《检察日报》2023年4月7日第3版。
        (来源: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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