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黎飞翔等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全部获刑,其中首犯黎飞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始,被告人黎飞翔、李辉合伙在通城县从事高息非法放贷业务,先后向陈某某等人多次非法放贷。为强索高息,二被告人先后笼络犯罪前科人员杨波为“军师”,社会闲散人员金增星、杨清和刑满释放人员谢立等为讨债人员,直接参与或指使杨波等人采取威胁、殴打、恐吓、拦截、跟贴、任意损毁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滋扰、纠缠、“协商”、诉讼等手段,对债务人、担保人及无辜群众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在通城县民间借贷等领域形成恶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飞翔、李辉、杨波、金增星、杨清、谢立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通城县隽水镇等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黎飞翔、李辉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黎飞翔、李辉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杨波伙同他人参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房产抵债,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金增星伙同他人参与寻衅滋事2起,二年内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6起,强迫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房产抵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清伙同他人参与寻衅滋事3起,二年内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5起,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立伙同他人二年内参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起,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通城法院一审对该起涉恶案的首要分子黎飞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另一首要分子李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对被告人杨波、金增星、杨清、谢立以其所犯罪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程隽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