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阳法院执行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2月,李某被张某雇佣从事电焊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余天,张某雇佣护理员对李某进行照顾。
因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起诉张某。张某认为李某未固定滑轮导致摔伤,而李某主张已固定滑轮,是张某提供施工工具有问题导致摔伤,双方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时摔伤,被告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即李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妥善注意义务,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认定李某承担责任比例为30%,张某为70%,扣除前期张某垫付的费用,张某还需支付3.8万余元。
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张某财产信息、冻结账户等执行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张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反复劝说被执行人,向其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态度慢慢发生转变,但表示自己确实没有能力偿还。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请其理解并适当让步。
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一次性支付3.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余款李某自动表示放弃。张某当场联系亲朋凑齐3.5万元并一次性转账给李某,按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陈亚莉 张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