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怀佩琳 陈晓红
7月5日,记者获悉: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2月18 日18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在赤壁大道某小学旁,以200元价格卖给可某某3片重约0.27克的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透明塑料袋装重约0.21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次日15时左右,金某某在黄州区赤壁大道某银行门口,准备与可某某再次交易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0.7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具备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因此,希望广大读者远离毒品,珍惜生命!(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