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在陪伴人类的同时,被饲养在家里充当“护卫”。武某也养了一只狗看护叉车修理店,因为害怕家中的狗咬伤路人,武某将狗拴在窗户防护栏上,然而即便这样,意外还是发生了......。
2023年5月27日,胡某前往武某经营的叉车修理店治谈合作事宜,经过武某家门口时,武某饲养的小狗突然跳出来,咬伤胡某的脚跟,胡某当即与武某进行沟通,要求武某赔偿,武某态度强硬,认为自己已经将狗拴住了,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武某认为狗被拴住,不存在咬伤胡某的可能,拒绝向胡某赔偿。胡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640元。胡某伤愈出院后,找武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胡某遂将武某诉至法院。
立案后,主审法官李华武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积极调解该案,但两家人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武某认为自家的狗并未放养,且被铁链拴着,原告胡某被咬伤系自己原因造成,故拒绝全额赔偿。胡某认为拴狗铁链明显超出了安全长度,也没有加装护栏,并不足以控制犬只实施攻击行为,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义务,被告武某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李华武耐心向武某释法析理,虽然狗被拴住了,但狗狗置于被告经营的场所,武某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监管自己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胡某被咬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武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4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狗咬伤人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此,提醒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其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造成他人损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