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真是冤枉啊!明明是赵某某让我把37万直接转给黄某某的,现在她不承认,法院也不认,我这37万元白还了……”从进入鄂州市检察院的大门开始,应某某就一直在喊冤,一会赵某某,一会黄某某,让人摸不清头脑。
检察官仔细询问了解到,赵某某和应某某是前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应某某曾多次向赵某某借钱,合计202.5万元。2013年5月-2015年12月,应某某分30余次向赵某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由于感情破裂,2019年5月,赵某某要求应某某偿还9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黄某某又是谁?在庭审中,应某某向法院提供了30余次还款的转账记录。其中2013年9月11日的转账记录引发双方激烈争议:应某某将37万元转给了他也不认识的黄某某。
“这37万元本来是要还给赵某某的,是她让我直接打给黄某某的,账号也是她给我的,我自己也不知道黄某某是谁。”应某某解释道。“不可能!我根本不认识黄某某,怎么可能让你打钱给他,你有证据吗?”赵某某反驳道。
除了一份转账记录,应某某什么证据都没有。法院判决应某某偿还赵某某本金9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应某某经过上诉、申请再审均没能改变判决结果。
37万并不是小数目,应某某心急如焚。“既然这37万元转款没有被认定为对赵某某的还款,那黄某某就应该把钱退还给我!”
几经寻找打听,应某某了解到黄某某是武汉市青山区人,赵某某曾经租赁过其商铺,37万元正是赵某某向黄某某缴纳的商铺租金。应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赵某某为第三人,向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某返还不当得利3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法院审理认为,该37万元是租金,并非不当得利,遂判决驳回了应某某的请求。
2022年3月,两边踏空的应某某沮丧地来到了鄂州市检察院,请求检察院对前一案件的判决进行监督,将转给黄某某的37万元认定为对赵某某的还款,并提交了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的判决作为新证据。
鄂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指导应某某前往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申请调取了庭审笔录及商铺租赁合同等材料,并对新证据进行补强。
为查清全案事实,鄂州市检察院主持召开案件听证会。面对一系列新证据,赵某某当场承认了37万元款项确实是由她指派转给黄某某的,但赵某某辩称该款项是应某某对她的赠与,不能认定为还款。
“我们当时是男女朋友,我想租个商铺,但钱不够,是他主动说帮我付租金的,事后也没问我要收据,现在我们关系闹僵了,他翻脸不认账了。”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应某某提交的武汉市青山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应某某转给黄某某37万元是受赵某某指示代其支付商铺租金,且转款发生在双方借贷期间。虽然赵某某认为37万元是应某某基于私人感情而对她的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故该37万元应当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据此,鄂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6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将37万元抵扣借款本金后,判决应某某偿还赵某某本金6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拿到判决书后,应某某激动地感叹:“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不然我这37万就打水漂了!”
(胡晓 黄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