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5月,江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行局对被告人吴某在郝穴镇某地违规搭建的棚子多次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吴某拒不配合。同年7月,该局工作人员对吴某违规搭建的棚子依法强制拆除,吴某因此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随即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吴某坐在城管执法车的引擎盖上,公安民警在现场多次劝说、警告无效后,将吴某强制带离,遭吴某辱骂、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吴某将辅警王某左臂咬伤,警服拉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采取暴力方式进行阻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江小法的话: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每一位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希望大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多一点理解、多一点配合、多一点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共同营造平安的社会环境,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