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方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驶往家中,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道路旁的红绿灯撞倒,周边群众发现后报警,方某在现场等待。经鉴定,事发时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
江陵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方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有前科,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报案,在事发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改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江小法的话】
都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经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俗语了。可是,仍有人明知故犯,喝了酒还照样开车,最终锒铛入狱,悔不当初。所幸的是,方某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酒后驾驶事故多,真的不是说说而已!小法在这里提醒大家,要遵守交通规则,平安出行,安全回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