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被告刘某驾驶电动车与同样驾驶电动车转弯的原告徐某相撞,双方均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徐某住院5天,花费各项医疗费2800余元,因要求刘某进行赔偿被拒,且多次向司法所、村委会等寻求帮助进行调解均无果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及各项损失费用。
高基庙人民法庭法官吴庆国审查诉讼材料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通过走访村委会、联系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且被告刘某在事发前投保了“两车保险”,保险公司已对其进行了赔付,导致问题无法解决的原因在于刘某认为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属于其对个人损失的赔偿,其与徐某均在事故中受伤,医药费应由两人各自承担,不用再向原告赔偿。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与被告沟通,告知其应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中也包含了对对方徐某的赔偿部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明法理,刘某自愿做出让步,考虑到责任比例、刘某实际经济能力及态度转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一次性向徐某支付1600元。
该案从徐某提交诉状到达成诉前调解仅用了3天,高基庙法庭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近年来,石首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职能与作用,积极主动作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平息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力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石首法院将继续优化诉讼服务,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鲁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