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过期,银行拒不兑款怎么办?近日,大冶法院罗家桥法庭开启线上调解模式,“云上”调解首例企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保障了疫情期间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浙江东阳某仿古工艺品厂负责人向承办法官连声道谢。
2018年7月,湖北大冶某汽车公司向浙江仿古工艺品厂定制食堂大餐桌、餐椅合同,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约15万元。工艺品厂按汽车公司要求发货,汽车公司向工艺品厂支付部分价款后,将剩余价款10万余元向工艺品厂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大冶某银行。票据到期后,由于工艺品厂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失效。原告工艺品厂因要求被告大冶某银行履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无着,遂诉至法院。
该案属于新型案件,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吕洋仔细阅读案卷,认真查找依据,及时排期开庭。此时,原告方却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考虑到该案件案情简单明了,事实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性,吕洋主动与双方当事人相互添加微信,逐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法官耐心劝说,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
承办法官当即开启线上模式,组织双方进行“云上”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大冶某银行同意返还工艺品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余元,该款在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罗家桥法庭积极探索和创新调解方式,减轻企业诉累,化解企业纷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致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疫情防控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法律链接】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了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张国庆 )
2018年7月,湖北大冶某汽车公司向浙江仿古工艺品厂定制食堂大餐桌、餐椅合同,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约15万元。工艺品厂按汽车公司要求发货,汽车公司向工艺品厂支付部分价款后,将剩余价款10万余元向工艺品厂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大冶某银行。票据到期后,由于工艺品厂原因导致票据权利失效。原告工艺品厂因要求被告大冶某银行履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无着,遂诉至法院。
该案属于新型案件,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吕洋仔细阅读案卷,认真查找依据,及时排期开庭。此时,原告方却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考虑到该案件案情简单明了,事实争议不大,有调解的可能性,吕洋主动与双方当事人相互添加微信,逐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法官耐心劝说,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
承办法官当即开启线上模式,组织双方进行“云上”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大冶某银行同意返还工艺品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余元,该款在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罗家桥法庭积极探索和创新调解方式,减轻企业诉累,化解企业纷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致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疫情防控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法律链接】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了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张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