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天津某生物工程公司与公安县某公司因合同纠纷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诉至公安县人民法院,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一直拖欠的账款2.3万余元。
因原被告均是企业,且原告在天津,往返法院参加诉讼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涉案标的额不大,为更快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公安法院积极引导双方优先选择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同时反复敦促被告信守合约。最终,公安县某公司偿还了拖欠的货款,双方矛盾化解,原告申请撤诉。
法律面前,不分“主客场”。此案的高效化解,既节约了原被告的诉讼成本,也让外地企业感受到平等保护,增强了获得感,有利于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放心经营。
(喻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