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看到用弹弓打鸟的视频,觉得挺好玩的,就想试一试,没想到打的竟然是国家保护动物,我真的后悔万分。感谢检察官同志对我的科普教育,我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今后一定吸取教训,绝不再犯。”
近日,石首市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和非法狩猎案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21年10月,刘某在网上看到用弹弓打鸟的短视频,一时觉得十分好玩,于是从网上购买了弹弓和钢珠,开始苦练弹弓射击技术。十日后,刘某于深夜骑摩托车前往石首市某镇江滩树林并用弹弓猎杀了四只鸟,在他用强光灯寻找射击目标时,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抓获并查扣其弹弓、钢珠和猎杀的四只野生动物。
经司法鉴定,刘某猎杀的四只鸟类分别为一只红角鸮(俗称“猫头鹰”)、一只池鹭、两只山斑鸠,其中,红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池鹭和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石首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不仅对该案刑事犯罪进行审查,还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刘某承担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释法说理,刘某深刻认识到了其猎杀四只鸟类野生动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该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自愿与石首市检察院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向财政局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资金专户缴入15900元人民币,用于本案生态修复。
刘某的行为分别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项犯罪,因此尽管他主动赔偿了生态修复费,仍将面临刑事追究。石首市检察院根据刘某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量刑情节,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刘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赔偿依据——
《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根据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红角鸮”的基准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一只,“池鹭”、“山斑鸠”的基准价值均为人民币300元一只。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胡怀文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