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围绕“熊某甲还建水塘采挖石料是否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第二条的规定;是否侵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是否是熊某甲、账款未结清是否影响非法采矿的定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整个庭审简洁流畅,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经过公开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
现场评议会
庭后,干警们到华容区检察院围绕庭审观摩情况进行评议,会议由鄂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李娟主持。梁子湖区检察院出庭人员李建华、夏爱文、张霖向大家详细介绍了本案调查的过程、庭审准备情况及庭审传达的社会效果、庭审中发现的不足问题。与会人员充分交流了庭审观摩的感受和收获,探讨各自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经验和问题。
“庭审整个过程很流畅,我体会到了李检践行办案亲历性,整个团队很出彩,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担当。”
“从出示的证据来看,调查得很仔细,收集证据全面客观,从辩论的点来看,辩驳有据。面对被告突然提出的问题,沉着冷静,反应敏捷,体现了扎实过硬的业务素质。”
“现场明显感受到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的分歧在哪里,李检发表的出庭意见书让我一下明白为什么熊某甲还建水塘采挖石料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梁子湖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建华表示,“该案是在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责中发现,全力调查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就是司法为民。群众的事情再小,也要倾尽全力调查,不管处理结果如何也要调查清楚讲清楚。”
鄂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李娟点评,庭审就是检验我们公益诉讼办案人员业务能力的试金石,本次庭审有较强对抗性,当庭宣判效果好,对其他办案人员今后公益诉讼庭审有示范作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们要像本案办案人员一样,办好群众反映的案件就是最好的司法为民。
(夏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