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张某经人介绍,到李某的养殖场建设活动板房,双方约定由张某包工包料,活动板房建好并交付使用后,李某结算工钱。完工后,经结算,工钱为21000元,李某支付了1000元,并表示剩余工钱过年期间给付。过年时,张某向李某索要工钱,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出具一张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张某将李某诉至大悟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工钱20000元。
案件受理后,经过对案情认真梳理,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只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便联系当事人到庭调解。法官将加工、承揽合同中条约的关联性作为切入点开展调解工作,耐心细致地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三个月内结清剩余工钱。
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肖乐 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