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查清了关键问题,挽救了我们全家,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正义与温暖。”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相关案件受害人黄某某递过“拨乱反正,为民伸冤”的锦旗,激动地对办案检察官说道。
2015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出具虚假的贷款项目合同和虚假的贷款项目,以欺骗手段获得黄某某信任,借得黄某某的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在骗取咸宁某银行贷款170万后潜逃。2017年7月,该银行起诉黄某某夫妇,要求以抵押房产偿还郭某某170万贷款。黄某某全家为此忧心忡忡,妻子整日以泪洗面,家庭面临分崩离析。
2020年5月,郭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由公安机关移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某抱着一丝希望来到咸安区检察院反映被骗遭遇,承办检察官听取完陈述,敏锐分析出案件所反映的实质问题,迅速向分管检察长报告。通过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承办检察官围绕骗取贷款罪的侦查方向,详列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通过检察官精心细致的办案审查工作,指导侦查人员查清了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情况后,依法对郭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检察官充分发表公诉意见,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判决郭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由郭某某赔偿银行170万元损失。因骗取贷款犯罪的主合同无效致其担保从合同无效,黄某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其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由民事再审确认。
被告人郭某某最终因犯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郭某某退赔因诈骗、骗取所获得的所有非法收入。
(余宗晔 吴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