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上下旬,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一件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进行当面说法释理,促成当事人和解息诉。此举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2017年至2018年间,张某在武汉、兰州等地承揽房屋装修工程,李某为张某承包的工地做工。2019年6月15日,工程完工后,张某未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但出具了一张1.7万元欠条,并约定了支付期限。 2020年5月8日,李某多次催讨工资未果,遂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27日,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劳务报酬人民币1.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21年3月2日,由于张某一直没有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3月23日,法院作出执行文书责令张某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张某不服法院执行,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其申请监督的理由有两点:一是李某在为其装修的房屋中出现瑕疵,房主已经扣留其5000元工程款,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返工整改,李某一直未返工;二是法院在张某农村居住的房屋墙壁上张贴出庭公告,令其心生不悦。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没有错误,因为在一审中张某没有到庭,法院依据原告提出的诉求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依据判决书作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张某履行义务,法院在该案的执行中也是正确地履行了执行职责。因此该案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应当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维护法院的既判力。
然而,按照张某的陈述,如果房主扣留其工程款5000元的事实存在,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告知张某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办理该案中,承办检察官并没有“就案办案”、“坐堂问案”,而是本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维护人民的权益,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一方面,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欠钱不还、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进行教育、批评。另一方面,承办检察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通过说理释法,并告知他们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5000元的争议将增加他们的诉累。双方当事人经过一天的冷静思考后,终于同意和解息诉,化解了双方矛盾。
今年4月中旬,在检察院主持下,张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支付李某工资款、诉讼费等共计1.45万元。4月下旬,张某与李某到法院办理了结案手续,法院因此执结该案。至此,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谢勋武 姜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