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 |松滋市检察院:守护人民群众每一份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凯发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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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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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松滋市检察院:守护人民群众每一份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024-08-15 15:41:5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纵深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举措,今年来,松滋市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的信与盼,抓住民心所向、民生所急,在检察工作中找准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支持起诉变调解 体现检察“温度”
  “感谢检察院和政府的帮助,让我脱离困境!”面对前来看望自己的松滋市院的检察官,90多岁的易老先生握着他们的手,感激不尽。
  家住松滋市斯家场镇白鹤山村的易老先生共有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女儿均已过世),原本由四个儿子轮流照顾。近年来,易老先生的小儿子和三儿子在养老问题上出现分歧,引发了四个儿子在养老问题上的相互推诿,年迈的易某遂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四个儿子追讨赡养费。
  松滋市检察院在接到易某的申请后,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在多方走访了解矛盾点所在后,该院干警多次联系斯家场镇白鹤山村委会组织父子五人进行调解。“解铃还须系铃人,心病还须心药医。”承办检察官没有急于调解赡养问题,而是先从缓和易某的儿子们间的关系入手,解决家庭矛盾关系。最终,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兄弟之间消除了隔阂,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四兄弟再无推诿,在赡养易某的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后松滋市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确认。
  调解协议达成后,易某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久久不愿松开。承办检察官表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办案的最终目的就是圆满地解决问题,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再审改判免除责任 体现办案“精度”
  “感谢检察机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也已经撤回了对我的立案,这些年的苦,总算是熬到头了。”日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一起长达3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
  原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历经各个诉讼程序,已进入民事执行环节,申请人梅某仍不服判决,四处申诉上访。在初步审查后,松滋市检察院受理了梅某的申请,听取了梅某的诉求,承办检察官按程序调取了原诉讼卷宗材料,初步认定争议焦点是梅某作为原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邓某、覃某间的连带清偿责任,关键问题是弄清原被告之间担保责任的约定和效力。
  于是承办检察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全面审查发现,梅某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6个月,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邓某在6个月内向梅某主张了权利,也就是说梅某的保证责任可免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原告所提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据此本案的监督有了希望。又经多方查找相关案例和规定,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经过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后,一致同意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开展监督。最后,历经法院裁定再审、再审开庭、再审改判、再审上诉维持,梅某被判决不承担责任。在梅某维权的过程中,法院以梅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审改判后,松滋市公安局依法对梅某撤案,至此,困扰梅某三年之久的纠纷终于落地。
  一个监督案件,对我们而言只是众多工作中一小部分,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个人、一辈子,一个家庭的希望,绝不能以“惯性思维”处理。因此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一定要多有点耐心,多花点精力,多读点人性,再多加点温暖,既要解“案结”,又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
  司法鉴定的“再鉴定” 体现用法“准度”
  “司法鉴定意见有可能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能仅凭嫌疑人认可我们就采纳,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该院检察官胡春华说道。
  在一起轻伤案件中,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中李某将张某推倒,致张某骨折。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在案件审查中,尽管李某对案件事实和司法鉴定结果表示没有异议,但承办检察官仍以高度严谨法律态度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的进行深入剖析与全面审查。
  该院法医通过查看卷宗材料、调取张某的诊疗记录、医疗图像影印资料等证据,比对原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依据与结论,发现被害人伤情与鉴定依据所参照的条款有不一致之处,因而,承办检察官提出原司法鉴定适用法律条款有误,应予以技术性证据审查纠正。
  后经专业机构及人员依法重新鉴定,认定被害人张某伤情符合轻伤二级标准,至此,被害人张某的伤情鉴定终于有了定论。该院鉴于该案系偶发的轻伤害案件,且李某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张某谅解,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轻,符合拟不起诉条件,遂组织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细致讲解案件基本案情、相关证据,参会人员均对检察官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精湛的表现高度认可,李某表示认罪、悔罪,听证员一致同意拟不起诉决定。
  (来源:松滋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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